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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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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但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的,能生效。但如果不合理的条款明显损害另一方的权益,致使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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