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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提出质疑的投标人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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