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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执行和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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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下情况执行和解协议无效:1、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2、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2)违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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