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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怎么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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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和开设赌场罪的辩解是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一、涉嫌聚众拘留几天

涉嫌聚众拘留五天;如果其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由人民判处刑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聚众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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