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债务投资是指凭借其信誉,按照有偿原则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二条
(一)赋予地方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代为举借。明确划清与企业界限,债务只能通过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地方举债采取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