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的程序为:1、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2、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3、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