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电话录音作证的要求

电话录音作证的要求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电话录音作证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录音内容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不能够采取安装等窃听方式取得;

3、被录音的一方对录音内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就会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