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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工程监理人员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1.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车,协调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和说明,处置矛盾,以确保合同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2.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下发。承建单位的工程变更需要求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施工单位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不影响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技术责任。

3.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举措,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有钱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4.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置意见。审查承建单位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可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6.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提出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试。

7.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8.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章时间内运出现场。

9.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10.检查违约事件。代表业主向承包单位索赔,同事处置承包单位提出的各种索赔。经与业主,承建单位写上后决定处置意见。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可以提交有关部门仲裁。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章,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章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举措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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