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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中院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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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均为中级; 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注:并非所有的中级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 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管辖; 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 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管辖;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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