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及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申报的
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送)
2、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一同报送)
3、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5、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6、工作考勤记录卡(原件并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8、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人或直系亲属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7、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三、如属下列情况,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出差、开会等的通知)
7、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