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商铺合同到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人不给续约,承租人应当按约定返还商铺。返还的商铺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商铺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商铺合同到期,出租人有权利拒绝对外出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但是如果出租人对外出租,作为原承包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
一、商铺转租有哪些风险?
商铺转租可能产生的风险如下:
1、房东没有同意转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商铺,造成商铺损坏;
3、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商铺出租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商铺出租转让纠纷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商铺的所有权人直接将商铺出租转让给承租人,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主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倘若发生纠纷,则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是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形是商铺的承租人将商铺再次转让给次承租人,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当判断承租人转租该商铺有没有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未经得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后在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其同意转租;其次,如果承租人转租租赁的商铺是经得出租人同意的,则次承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租赁期限进行转租。发生纠纷的,也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和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