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实施小额诈骗应累加犯罪数额,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为犯罪数额,单个诈骗未达起刑点,多次诈骗则具备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对于多次实施小额诈骗的行为一般应当累加犯罪数额。诈骗罪具有社会危险性,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为犯罪数额。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小额诈骗罪的法律界定及其刑事责任
小额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行小额诈骗行为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而小额诈骗罪则是指数额较小的情况。对于小额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一般会考虑多次进行的因素,即多次实施小额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小额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小额诈骗罪一般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的刑罚。具体刑罚的确定还需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情节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刑罚的适用。
结语
小额诈骗行为的累加犯罪数额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犯罪数额上。单个诈骗行为未达到起刑点,属于违法行为;而多次诈骗则是数量的积累,一旦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罚。小额诈骗罪是指多次进行小额诈骗的犯罪行为,其法律界定会考虑累计数额的因素。具体刑罚的确定还需综合考虑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情节综合判断,适用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