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指合同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的效力。当然无效者,指无效的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当然不发生效力,任何人皆得主张其无效,亦得对任何人主张之。自始无效者,指于合同成立时,即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效力。确定无效者,指无效的合同在其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且以后无再发生效力的可能,亦不因情事变更而回复其效力,纵经当事人承认,亦不能使其发生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在完备其生效要件后,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有效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异甚大。有一点须引起注意的是,未生效合同在其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的情况下,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无效合同。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其具体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种类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
(三)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