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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活动,由哪个部门予以取缔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活动,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团办理流程如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发起人出具办理社团成立登记的通知;

3、发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上填报成立登记材料;

5、网上填报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发起人打印相应纸质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后,向我部提交;

6、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社会团体成立后,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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