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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罪可以判缓刑吗?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一、假冒商标罪能缓刑吗

第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缓刑必须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且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才有可能适用。所以说,决定能不能适用缓刑的是宣告刑的刑期,而不是罪名。

第二,假冒商标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也就是说,假冒商标罪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就可以适用缓刑。

低三、缓刑不仅仅看宣告刑是不是在三年以下,还会参考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该罪名本身为非暴力犯罪,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犯罪行为人已经真诚认罪悔罪,不会再重新触犯刑法,那么这种情况下适用缓刑更是没问题的。

总而言之,假冒商标罪罪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

第七十【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不法分子利用假冒商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不法利益时,一般都会有影响大范围广的特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假冒商标罪适用缓刑的不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假冒商标罪的犯罪活动中,有主犯和从犯的话,那么主犯一般是不可以适用于缓刑的,因主犯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

《刑法》

第七十【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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