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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证据清单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本文介绍了离婚诉讼中的证据类型以及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中的证据包括: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说明由一方抚养子女更为合适的证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证据,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方面的证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证据类型

离婚诉讼证据类型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财产清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中,起诉状是诉讼的基础,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回应,财产清单是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证据,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夫妻银行存款情况,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鉴定意见可以证明相关物品的价值,书证和物证可以证明书证和物品的存在。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质量和充分性是判断离婚案件结果的重要依据。

结语

离婚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包括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双方感情破裂、抚养子女合适、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等方面的证据。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提起诉讼。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若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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