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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例子?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让与担保,指的是在主合同债务成立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将动产、不动产或者股权等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主合同设定的债务提供担保。作为担保财产的动产已经实际交付债权人,或者不动产、股权等已经进行变更登记的,可以参照动产质权、不动产抵押权以及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区别如下:

1、在权利移转时间不同;

2、在权利状态上,让与担保以一种既得的状态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后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对标的物将来所有权的有的期待权,而非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且这种期待权在将来的成就是附条件的;

3、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担保的效果上。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期间,虽然其负有不得擅自处分该担保物的义务。但其一旦违反该项义务,对担保物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相较于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来说,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似乎不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根据《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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