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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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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指定管辖,是解决管辖权争议的一种方式,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需要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指定管辖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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