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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交保险有没有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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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求补交保险有仲裁时效。原因如下:1、1年时效的问题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企业赔偿损失的情形,适用于1年仲裁时效的规定;2、2年时效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有关未缴、少缴、漏缴、补缴等争议时,一般遵循上述规定,按照2年的时效执行;3、无时效的问题,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对于追缴企业历史欠费是没有时效的。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欠费,社保经办机构都有权要求企业补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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