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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作物自然灾害补偿标准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国家农作物自然灾害补偿标准如下:

1、种粮直补: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良种补贴: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农机购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补贴234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收购价: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水平不变;

8、产粮大县奖励:财政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补贴35亿针对生猪养殖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

10、农产品目标价格: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贷款试点。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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