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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必经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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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1、死刑由最高人民进行核准;2、最高人民需要组成三人审判员合议庭进行审理;3、对于中级或者高级人民判决的死刑案件,需要层层上报给最高人民进行核准;4、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意见。

一、死缓的核准权有哪些?

死缓的核准权的规定是: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2、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复核会改判决吗

死刑复核有改判。死刑是由本地的最高人民进行判决的,应该向当地最高人民进行核准,这个程序叫做死刑复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来核准的。当地的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是不可以上诉的,应该由本地的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进行核准。

三、民事诉讼中一审终审的案件包括什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及:

1、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查阅案卷。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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