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1、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纪人完成后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得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过的约定为委托人买回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一、行纪合同多卖的价款归谁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也无法确定的,归委托人所有。

二、行纪人拥有什么主要权利

行纪人可以行使以下几种权利:

1、请求报酬权。委托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卖市场定价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卖方。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取存款权。行纪人按照约定购买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收到。经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行纪人可以提取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出售或者委托人撤销出售,经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处分的,纪人可以提取委托物。

4、留置权。委托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务的,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