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先确定该房屋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予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案,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一般情况下可以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二种情况之一的,则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第一,夫妻双方自行约定房屋只归一方所有的;第二,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的房屋,并明确表示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那么,对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在无明确约定出资部分是赠与给夫或妻一方的,则视为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父母以子女一方或者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