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的形式主要有:
1、合同承受,即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后,将自己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企业合并,即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全部的债权债务。
一、合同权利义务可不可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可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因此,当事人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转让必须得到对方的自愿平等的同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准确的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改变。合同转让根据其转让的内容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三种。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
三、合同承受是什么
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其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承担的根本前提;
2、承担的合同为双重有偿合同。在单一合同中,当事人要么只承担义务,要么只享有权利。单一合同的转让不是债权债务的一般转让;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
4、合同承担必须经对方同意。合同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