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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会何如处理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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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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