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持有者的犯罪定罪标准及量刑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这也属于持有伪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罪来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伪造的量刑标准
刑法中没有单独的犯罪,伪造只是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方式,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持有伪造罪、伪造、销售伪造专用罪,就是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专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
伪造、销售伪造专用罪的对象是专用和伪造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