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 向省红十字会申请,也可以通过医院向省红十字会申请。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的,所有接受人享有平等获得器官移植的权利。捐献人可以要求接受人支付合理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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