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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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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劫的行为。”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并未携带支但却谎称有,以此来威胁被害人的;或者虽携带了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抢劫”。之所以把持抢劫规定为的加重犯,是因为这种抢劫对被害人或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关于“支”的概念和范围,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持抢劫”中的支,其来源如何,在所不问(当然,如果支来源非法,同时又触犯有关支犯罪的,则影响到数罪)。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行为人持假抢劫的能否视为“持抢劫”?笔者认为,立法者将“持抢劫”明列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其意不单在于从严打击那此携带真,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生命安全遭受损害的抢劫行为,而且也包括那些携带假,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胁迫,产生巨大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将持假抢劫理解为“持抢劫”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多数持抢劫的犯罪分子,都是以支作为威胁,而持假造成的威胁与持真造成的威胁基本上没有区别,如果将持假抢劫排除在“持抢劫”的情形之外,必然宽纵这样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抢劫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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