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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中部分嫌疑人涉嫌新罪可以重新羁押羁押期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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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章,在刑事拘捕期间又发现新罪的,要从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章的规章,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章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章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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