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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肯开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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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法律而言,消费凭据作用是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商品买卖消费关系,

只要该凭据能够反映出经营者的相关名称与消费内容并以经营者的印章、营业员的签名作为佐证,即可以作为今后维权的证据。

如果经营者以各种借口拒开或者凭证,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本身出具相应的单据或凭证,作为证明消费关系的证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指出:

消费者索要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

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

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消费者索要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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