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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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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的条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款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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