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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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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对于农村土地的征用,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来进行补偿,其土地性质越好,种的农作物越有价值,补偿的金额也越多。而所补偿的项目,主要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六个方面。希望各位在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问题上有所认识,从而保障到自身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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