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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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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该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间接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一、申请追加第三人应该什么时间提出

发现第三人之日起,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人民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二、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三、有劳动仲裁案件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劳动仲裁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等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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