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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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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珠宝属于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结婚珠宝,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合同法》第185、186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珠宝属于动产,一旦送出,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如从男方手中交付到女方手中,则所有权从归男方所有变成了归女方所有。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珠宝属于婚后购买。根据《婚姻法》第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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