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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暴雨水浸造成的停工,应怎样处理赔偿事宜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一、因暴雨水浸造成的停工,应怎样处理赔偿事宜

建筑工程因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导致停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因此停工必然会给承包人和发包人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倘若不清楚该怎样处理赔偿事宜的,就有可能该索赔的费用没有拿到手,不该支出的费用支出了。因此,不管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有必要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样处理赔偿事宜。

当遭遇暴雨水浸导致停工,造成损害的,首先要处理一个问题,那就是承包人是否确实需要停工,这将对之后的赔偿事宜产生严重影响。

若暴雨水浸属于可排除,未达到不可抗力层次的,承包方应当排除障碍,继续施工,若擅自停工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若暴雨水浸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承包人停工也无可厚非,那么双方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赔偿事宜: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但实践中,这项费用都是由发包人承担的。

(5)工期给予顺延。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暴雨水浸是否有必要停工及损失赔偿,都是需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否则自身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承包人停工需要证明停工确实必要,否则擅自停工的,给发包人造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暴雨水浸造成的停工的索赔方式: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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