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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有出新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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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的地方配套法规建设滞后。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工作,2011年1月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条例),2001年6月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11年3月,中纪委、监察部有关通知精神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参照新条例执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也明确指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住房保障评估、房产价格评估等方面,要由省、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笔者查阅,萍乡市2004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第23号令)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已由市2012年第号令废止。至今市、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尚未出台新的地方配套办法,从而导致房屋拆迁工作在基层实施过程中无章可循,难以科学有序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拆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房屋拆迁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公益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各种性质,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存在“同地不同价”、“同项目不同标准”的现象。由于缺乏地方制定的细则予以规范,因而拆迁标准的制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增加了利益平衡和协调的难度;二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互交织,拆迁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执法主体难以界定。在城郊,多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可参照新条例,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征地拆迁工作建议如何参照,省、市却无规范性文件,基层没有具体的操作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三是缺乏统一的价格评估体系和补助奖励办法。一些拆迁工作组为完成任务擅自放松标准、乱开口子,人为造成一些“不平衡”,影响基层公信力,也造成少数拆迁户心态不正,采取拖延战术,漫天要价,甚至不惜手段,达到“拆迁致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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