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省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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