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没有证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审核;乡镇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合格后报县进行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权利与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店、酒店等。但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村民如果只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带地从事小规模、家庭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