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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生育纠纷案件裁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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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育离婚纠纷判决的主旨是,如果一方以不能生育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应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可确认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不能生育离婚纠纷判决如下:

1、若一方以不能生育为由向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先进行调解。

2、经调解无效后,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拓展延伸

离婚生育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与裁决原则

离婚生育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与裁决原则涉及到婚姻法、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离婚生育纠纷案件通常需要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财产赡养等问题。裁决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保护子女权益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等。公平原则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保护子女权益原则则着重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教育和抚养得到妥善安排;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则强调当事人在离婚生育纠纷案件中的自主选择权。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公正、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不能生育离婚纠纷的判决,首先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离婚生育纠纷案件的裁决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保护子女权益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会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公正、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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