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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对取保候审的影响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取保候审的执行由机关负责。

法律分析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退赃是否影响申请取保候审的结果?

退赃对申请取保候审的结果可能产生影响。一方面,积极退赃表明被告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态度,可能被视为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的表现,从而对被告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退赃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唯一因素,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性质、被告的社会背景、逃避追诉的可能性等。因此,退赃虽然有助于被告申请取保候审,但并不能保证一定能成功。被告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充分展示积极退赃的态度,并提供相关证据,同时配合律师提供充分的辩护材料,以增加成功的机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退赃可能对申请结果产生影响,但并非唯一因素。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性质、社会背景等。因此,在申请取保候审时,被告应积极展示悔过态度,提供相关证据,并配合律师提供充分的辩护材料,以增加成功机会。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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