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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