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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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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及免责条款的条件。根据《保险法》,某些免责条款可能无效,如免除保险人责任或削弱投保利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明确告知投保人,并在保险凭证上做出提示。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免责条款应公平,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未提醒或详细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或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接受。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免责条款

1、合同都载明的责任免除。2、健康险的责任免责条款。3、意外险的责任免责条款。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旅游合同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吗

旅游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免除责任协议书,其内容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结语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利的条款是无效的。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保险凭证上作出明确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旅游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受到公平性、损害利益、提醒和说明等条件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署合同书并履行主要义务后,合同成立,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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