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采取拘传措施。如其他案件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原告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如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案件,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也可采取缺席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