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共有八种,包括: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具体表现:
1、视同销售:终止“扣除投入产生产出”的链条如商品用于非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员工福利等但会计不在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指货物所有权转移但收入不在会计处理;
3、会计核算的视同销售:是指不产生收入但被视为产生收入。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行为共有八种,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