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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什么宗教事务部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一、关于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明确了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防止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条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大学、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员工、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二、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

2.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危害、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2.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非信教公民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不得宣传、支持、扶持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国家、进行恐怖活动。

2.3、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另外,大规模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批准通知书上记载的要求按照宗教礼仪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规模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和县级以上地方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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