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应当按照国民经済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七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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