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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食品罪可以不判刑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三种类型:

(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亦即,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

(2)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

(3)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亦即,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当做食品销售。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特别关系,成立本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但本罪是抽象的危险 犯,后者是具体的危险犯。尽管如此,也不能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三、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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