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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是关于什么案件的权限划分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主观:

管辖包含有职能管辖与审判管辖,两者之间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的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直接反映,具体表现为:第一,、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和的审判管辖,依刑事诉讼活动的先后次序,发生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上,可以说,职能管辖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审判管辖则是案件进入实质处理阶段后的第二次分工。第二,职能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因为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并不进入之后的审判程序,当然也就不产生审判管辖的问题。第三,刑事诉讼关于划分人民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同样应当适用于机关和检察机关,即、检察机关各自系统内部在立案侦查上的权限划分,既要与人民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相互对应,又要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侦查活动自身的特点。根据本法第14l条的规定,人民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所以,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因此,明确了审判管辖,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根据我国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除设有最高人民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又分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与人民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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