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区分。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具有管辖权,而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采购安装合同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分析
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区分。对于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具有管辖权。
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地人民管辖。
一、采购安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采购安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专属管辖,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结语
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区分。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具有管辖权,而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采购安装合同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变更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