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需要依法进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的主管机关,负责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